甘肃艺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312国道同辉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于永全,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格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对我院作出的(2019)甘09执18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宏公司向本院申请异议称:酒泉中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2019)甘信估字第394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于2020年1月8日向异议人送达的同时送达了(2019)甘09执18号执行裁定。估价报告中声明若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酒泉中院在异议期间作出对异议人房产拍卖得执行裁定,剥夺了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请求酒泉中院撤销(2019)甘09执18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原告艺格公司与被告嘉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甘肃省高院二审后判令,被告嘉宏公司给付原告艺格公司房款、利息等合计5187532.98元。判决生效后,嘉宏公司未履行,艺格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甘09执1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艺格公司、被执行人嘉宏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嘉宏公司名下位于玉门市门店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委托评估,兰州西部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兰西房估字(2019)第0054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534.30万元。评估程序开始时,被执行人以房屋评估费收取超高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更换评估公司。该评估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嘉宏公司又以评估价值过低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重新评估。兰州西部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出具《退函告知书》,将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废止,评估结果无效。本院又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评估后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甘信估字第394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563.34万元。评估报告作出后,本院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未来领取。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甘09执18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嘉宏公司涉案房屋按照评估价5633400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竞价增价幅度5万元,保证金50万元。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宏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及(2019)甘09执18号执行裁定,裁定书送达后,嘉宏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同时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1月16日,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我公司出具的(2019)甘信估字第394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异议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异议人所提问题,估价结果独立、客观、公证。因被执行人嘉宏公司认为评估价过低,拍卖会给该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本院遂给予其一个月宽限期,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期满后被执行人嘉宏公司未处置。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甘09执18号拍卖通知书,将涉案房屋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

本院认为,本院虽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甘09执18号执行裁定,但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在异议期内并未处置。同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给予了被执行人嘉宏公司一个月的宽限期,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直至3月16日才做出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并进行网络拍卖。因此,异议人认为本院剥夺了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平

审判员  赵丽

审判员  宋臻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