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艺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4495号
原告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40109861。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山东省德州市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岳天和
人民陪审员 闫武林
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