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艺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民初1246号
原告: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党延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被告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5月30日以已与被告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魏红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