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艺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81财保7号
申请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永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遥,系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2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玉门市柳河乡二道沟村3组26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在玉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在其名下的,位于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西侧天昊花苑小区29幢楼1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27.6㎡),29幢楼2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45.46㎡),29幢楼2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3.88㎡),29幢楼负一楼1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7.73㎡),30幢楼1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3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5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0.79㎡),30幢楼10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69㎡),30幢楼107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10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3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5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7.35㎡),30幢楼20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7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7.35㎡),30幢楼负一楼101号至10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380.69㎡),共价值4774286.46元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信医药有限公司、***在玉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在其名下的,位于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西侧天昊花苑小区29幢楼101号商铺(建筑面积127.6㎡),29幢楼2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45.46㎡),29幢楼2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3.88㎡),29幢楼负一楼1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7.73㎡),30幢楼1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3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2.3㎡),30幢楼105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0.79㎡),30幢楼10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69㎡),30幢楼107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10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3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5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7.35㎡),30幢楼20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7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9.1㎡),30幢楼20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7.35㎡),30幢楼负一楼101号至10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380.6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市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卫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