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资建勋。
公司地址:**市麒麟区南宁东路136号。
被执行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玲。
公司地址:**县西关街388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曲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1412926元、执行费16529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7月3日、9月10日等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房地产管理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西苑花园商住楼1幢3单元15楼-1501号房屋及**西苑花园商住楼1幢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对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股权进行了冻结,期限为三年;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冲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