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华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高民申字第5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华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8170-0。
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号C-1907。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朝安,昆明华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723492-4。
住所地:曲靖市麟麟区南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资建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波,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91723124-9。
住所地曲靖市职麟区南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资建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波,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昆明华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靖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九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制品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明华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沁江
审 判 员  唐美泉
代理审判员  潘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