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2民初15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290745.9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如保全有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造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90745.99元。 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强
书记员  张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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