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606民初17418号
原告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秀乾
书记员 廖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