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1341号
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固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小寨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1MA6NLCBR7M。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兴寰宇酒店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4826914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固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固明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固明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固明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市苍岭镇固明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