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民申3716号
再审申请人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洪明、武定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3民终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寰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寰宇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以“该案已经执行了申请人的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斌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