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东、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2民初957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住宁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东,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墨江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兴寰宇酒店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4826914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与被告沈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