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333号
原告:广东绿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恩城街道工业一路18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3UEW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百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华田路3号商务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LFHM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绿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百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绿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绿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