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晟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茂晟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50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3号裙楼B1B2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U6Q3F。
法定代表人:罗雪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三山长江路中区**地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2HD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清,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惠玲,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商谷公司)与被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而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茂晟公司和***提起反诉,本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诉和反诉。知商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黄丽君,茂晟公司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商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茂晟公司支付知商谷公司服务费80000元及利息1249.12元(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LPR自2020年4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合计81249.12元;2.请求法院判决***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茂晟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6日,双方签署了《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KBZ-FS2003-266)、《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KBZ-FS2003-266-BC)和《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KBZ-FS2003-266〔TK〕),约定茂晟公司购买知商谷公司的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产品,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00000元,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服务费,即自签署合同后五日内支付第一期服务费40000元,自知商谷公司协助茂晟公司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第二期服务费80000元,自立项补助金额累计到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第三期服务费80000元。合同签署后,茂晟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2020年4月8日,知商谷公司为茂晟公司完成佛山市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项目。2020年4月9日,佛山市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立项补助金额合计为2000元。茂晟公司对知商谷公司提供的申报和立项服务均予以确认。按照《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KBZ-FS2003-266-BC)第一条第3款之约定,茂晟公司应在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起支付服务费8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拒绝支付。另,因茂晟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应对茂晟公司应支付给知商谷公司的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为保障知商谷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茂晟公司和***针对本诉答辩称:涉案合同有失公平,茂晟公司的合同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知商谷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知商谷公司所提供格式条款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知商谷公司仅协助茂晟公司申请补贴1924.6元就要求茂晟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120000元,这种情况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知商谷公司责任、加重茂晟公司责任,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签订协议时,知商谷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却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茂晟公司没有注意及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补助金额条款、服务费支付条款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二、知商谷公司关于计划目标补助金额200万元根本无法达到,茂晟公司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在签订涉案协议前,知商谷公司虚构其一年内可帮助茂晟公司向政府申请到各种补助200万元的事实,诱使茂晟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至今一年期限将过,知商谷公司仅协助茂晟公司申请补贴1924.6元,所谓计划目标补助金额200万元不可能实现,知商谷公司不应当再要求茂晟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还应当退还之前收取的茂晟公司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茂晟公司和***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反诉原告茂晟公司与反诉被告知商谷公司签订的编号WTO-KBZ-FS2003-266《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反诉被告知商谷公司向反诉原告茂晟公司退还服务费4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1018.94元(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为1018.94元);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3月期间,知商谷公司向茂晟公司推介其公司服务,称以茂晟公司的情况,其一年内可以帮助茂晟公司向政府申请到各种补助200万元。2020年3月16日,茂晟公司(甲方)与知商谷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WTO-KBZ-FS2003-266的《服务协议书》1份及《补充协议》2份,包括如下内容:由知商谷公司向茂晟公司提供新版科技版宝三级服务,计划目标补助金额为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累计达200万元,服务费为20万元;立项公示甲方获得补助金累计超过200万元的,甲方按超过部分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超额服务费用。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为知商谷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载有“合同除空格、下划线、盖章信息允许填写外,其他均不可改动,如有修改,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才生效”的条款。2020年3月27日,茂晟公司向知商谷公司支付了首期款4万元。协议签订后截至2020年10月,知商谷公司仅协助茂晟公司申请佛山市稳岗补贴1924.6元。期间,知商谷公司的工作人员几经更迭,虽经茂晟公司多次催促,知商谷公司未再协助茂晟公司培育、申报任何项目,双方协议项下的补助资金不可能达到200万元。2020年11月11日,突然收到法院寄送的知商谷公司的起诉材料,惊悉知商谷公司仅在协助申请补贴1924.6元就要求茂晟公司另支付服务费8万元。茂晟公司经查询进一步了解到知商谷公司通过这种手段侵吞了众多受害人财产。茂晟公司认为,在签订涉案协议前,知商谷公司虚构其一年内可帮助茂晟公司向政府申请到各种补助200万元的事实,诱使茂晟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时,知商谷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却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茂晟公司没有注意及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补助金条款、服务费支付条款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从履行协议过程中可知,知商谷公司关于计划目标补助金额200万元根本无法达到,茂晟公司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涉案协议应予解除,知商谷公司应退还茂晟公司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茂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知商谷公司针对茂晟公司和***的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客户在第二期付款条件成就后没付款,我方有权终止服务,现客户付款后,我方后续会继续提供服务。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6日,知商谷公司(乙方)和茂晟公司(甲方)签订编号WTO-KBZ-FS2003-266的《服务协议书》及编号WTO-KBZ-FS2003-266-BC和WTO-KBZ-FS2003-266(TK)的《补充协议》。其中,《服务协议书》约定:茂晟公司向知商谷公司购买名称为新版科技宝三级的服务产品,服务费用为200000元,对应服务细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茂晟公司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知商谷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上述资料如有变更,应于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除空格、下划线、盖章信息允许填写外,其他均不可改动,如有修改,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才生效;等。附件《业务说明》约定:服务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服务有效内,无法律依据的,双方不得任意单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务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的,经发现及证实后,依法有权终止合同,已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就乙方所制定方案,甲方独家指定乙方完成申报过程及工作,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委托他人或自行申报,一经发现,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及完成委托事项,如涉及主体资质、地域、地域限制等特殊限制原因的可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其他单位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如甲方任意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不予退回,如乙方任意单方解除本协议,则乙方已收取款项全额返还甲方,乙方已服务所产生人力物力成本费用无需甲方另行支付;等。《补充协议》约定: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费用200000元/年,甲方按已申报项目公示立项补助总金额超过200万元部分的10%向乙方支付超额服务费;第一期款项4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期款项80000元,甲方于乙方协助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包含主管部门公示/公布/公告结果,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结果等;第三期款项80000元,甲方于立项补助金额累积到原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立项补助金额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公示/公布或其他手段通知甲方获得立项补助金额为准;甲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除原合同出现解除或终止事由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款项,如每期应付款期限内甲方未按约支付当期款项的,则乙方有权中止服务事项,直至甲方付款之日继续提供服务,中止期间因此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自每期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内甲方未按约支付当期款项的,则乙方有权终止原合同,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已收取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付款义务的,当甲方立项公司补助资金总额未达甲方新版科技宝级别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或业务转换;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茂晟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知商谷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40000元。茂晟公司申报的佛山市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项目获得审批通过后,知商谷公司向茂晟公司发出两份《服务确认函》,载明其于2020年4月8日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等。茂晟公司在该两份函件“客户签收确认栏”签字盖章,确认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根据知商谷公司提供的稳岗补贴网页查询截图以及茂晟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汇出款项交易电子凭证可证实,茂晟公司获得的2017-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共计1924.6元。
另查明,知商谷公司的股东为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本院自2020年以来陆续立案审理了博鳌公司、知商谷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数百起。其中部分案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另外部分为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审理后均已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博鳌公司、知商谷公司应履行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款项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博鳌公司、知商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执行案件数量众多、负债金额高,且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依法将博鳌公司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并对各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服务协议书》及附件《新版科技宝业务说明》与两份《补充协议》均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范围。
关于焦点一。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本院陆续立案审理了涉及知商谷公司多起案件,部分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另外部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以判决或者调解方式确定知商谷公司应向对方当事人偿还款项及利息。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发现,知商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予偿还债务的案件数量众多、负债金额高,且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依法对各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知商谷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与他人发生大量诉讼且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执行阶段缺乏清偿能力,合同相对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二,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茂晟公司已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用部分款项40000元,经知商谷公司参与完成相应申报工作,茂晟公司仅获得补助资金1924.6元,现知商谷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三,从涉案合同的性质看,服务合同具有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彼此互相信任的特征,需双方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整个合同的履行,双方已经对合同履行发生重大争议,缺乏继续履行的合意,且涉案《补充协议》亦约定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项目全部公示后,立项公示补助资金总额未达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的,茂晟公司享有退款或者业务转换的权利。综上,本院综合考虑到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合同性质,且茂晟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认定本案合同应以解除为宜。故知商谷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及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考虑知商谷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履约证据,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情认定知商谷公司应向茂晟公司返还已经收取服务费用的80%(即40000*80%=32000元)。茂晟公司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WTO-KBZ-FS2003-266的《服务协议书》及编号WTO-KBZ-FS2003-266-BC和WTO-KBZ-FS2003-266(TK)的《补充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32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诉讼保全费832.5元,由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30元,由****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靖怡
书记员叶丽仪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