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润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民初997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告:***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北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037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