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润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民终1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同意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同意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