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6民初1071号
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
法定代表人:谢商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市金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男,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华建明
审判员  邬吉胜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