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3048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头街63号。
经营者:吴超。
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公务员小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杨民。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段 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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