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禄丰县金山镇公务员小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
经营场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头街63号。
经营者:**。
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认可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法院。由于上诉人住所地在云南省禄丰县××镇××小区××号,因此本案应由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租赁合同》中甲方为本案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头街63号,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