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民辖终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公务员小区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6829337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审被告:华坪帝泰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民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MA6MWXMA4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坪帝泰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2民初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永胜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2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至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原告住所地确认管辖法院。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禄丰市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提出上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户籍所在地在永胜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市法院对该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