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尚新喜、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32执保135号
申请执行人:尚新喜,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59113831,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贞观街766号水发尚东公馆1号楼22层221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尚新喜诉被申请执行人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新喜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新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