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459号
原告: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仓,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25号仲裁裁决书,***亦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亦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0112民初645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112民初64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苗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