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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档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贞观街766号水发尚东公馆1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1元(已减半),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2元,减半收取5251元,由***、***负担2975.5元,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水发养护工程(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