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山东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汇处天荷御园5幢02**220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3011130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大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C0BXDX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暂定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在***承建的***镇东***村委会办公楼处干木工。2021年10月13日下午4点半左右,原告在给该办公楼拆模板时,因办公楼距高压线仅为80公分左右,其所用的撬棍不慎碰到高压线。原告触电后从干活的三层楼上摔下,造成其上肢、躯干、面部、颈部多处烧伤,锁骨、肩胛骨骨折。原告受伤后先被120救护车送到东明县人民医院,因伤势严重随即转到菏泽市立医院治疗,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此村委会办公楼系***镇政府招标建设项目,***挂靠的山东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涉事的高压线归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所有并由其管理,此高压线绝缘层部分损坏,以致原告发生触电事故。原告受伤后,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被告山东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审查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情况属实,不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逯 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