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45号
申请人: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3#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理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根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龙,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丁11号。
法定代表人:施冬林,经理。
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银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23644.27元;不足部分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潞河支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予以冻结。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银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23644.27元;不足部分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潞河支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予以冻结。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耀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