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新城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执50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城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
法定代表人:赵贵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晋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德洲,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城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德洲在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账号77×××8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德洲在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账号77×××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00893.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巧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