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张国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127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5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3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湖北新城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673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城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3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款136144.07元,湖北新城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58614.6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执18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