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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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362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武康街道良红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B7EMC5J,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小商品市场北侧临街1号。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67332F,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武康街道良红建材商行与被告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清县武康街道良红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街道良红建材商行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