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602号
原告:湖州徽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JJU6X1T,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舞阳街819号。
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67332F,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徽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州徽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徽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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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