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673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镇东禅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55414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门面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门面房屋均在他案中查封、且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1民终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20913.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