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锡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381民初365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育平,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原告***弟弟。
被告: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冷水江市江北路(大桥北端锡建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勇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被告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人事福利科副科长。
原告***诉被告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锡矿山建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育平、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下乡知青,于1972年3月响应党的号召到茶陵虎踞山上山下乡。上山下乡七年后,原告根据政策规定安排返城,并于1979年9月被招工至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架子工、材料供应工作,一直工作到1995年9月止。现原告未办理好退休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利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自1979年9月至1995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自1979年9月至1995年9月期间确实在被告单位工作。
经审查查明: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是经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0年12月8日。原告***于1972年3月到茶陵虎踞山上山下乡,上山下乡七年后,原告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返城,于1979年9月被招工至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架子工、材料供应工作,一直工作到1995年9月止。2019年2月28日,***就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注册资料、上山下乡花名册、锡矿山建安公司集体职工花名册、锡矿山建安公司工资表、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于1979年9月被招工至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先后从事架子工、材料供应工作,一直工作到1995年9月止。这一事实有锡矿山建安公司集体职工花名册、锡矿山建安公司工资表予以证实。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对原告自1979年9月至1995年9月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亦予以认可。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自1979年9月至1995年9月期间在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工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锡矿山建安公司自1979年9月至1995年9月期间已经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时间段的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自1979年9月至1995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