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锡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江**路。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3民终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冷水江锡矿山建筑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华
审 判 员  方 晶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崔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