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4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543号
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幵发区阳光世纪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董**,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双方均不服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当合并审理。因***起诉在先,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在后,应当将后起诉的本案并入***诉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审理,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苏0922民初114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陈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晶晶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