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特20号
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于亚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申请人: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世纪园会所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南建筑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已确认***的用人单位为南海建设公司,仲裁裁决南海建设公司支付差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并裁决中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中南建筑公司是共同用工单位,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查查明:***向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19年12月3日,***到南海建设公司工作,工种为木工。2020年3月19日,其在南海建设公司承包的滨海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工地作业时受伤。现已认定为工伤九级。2020年10月31日,***以南海建设公司、中南建筑公司未足额参加工伤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书面通知南海建设公司、中南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1、南海建设公司、中南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206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800元、护理费2400元;支付拖欠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期间工资合计884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0元。2021年1月12日,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期间工资计8840元,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395元,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南建筑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根据***仲裁申请的自认以及仲裁裁决查明认定的事实,***的用工单位是南海建设公司,仲裁裁决中南建筑公司对南海建设公司支付给***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中南建筑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中南建筑公司的申请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东审判员惠玲
审判员 李  汉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