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385**、**与***、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385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女,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阳光世纪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南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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