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599号
原告: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293号香槟花园9幢116室(B)。
法定代表人:郭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峰,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金座广场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祝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林,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宁、蔡金辉(实习律师),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汇都大厦22层(B)。
法定代表人:居云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林及第三人盐城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