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573号
申请人: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21BYNN99,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293号香槟花园9幢116室(B)。
法定代表人:郭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692571209W,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金座广场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悦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103C,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广场商办楼601-606室(CNH)。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9749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7494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铭尊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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