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晨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692571209W,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世纪园会所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晨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635786XN,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三野村。
法定代表人:王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NWL05R,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金三角广场80、81号(G区420-421号)。
法定代表人:洪学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晨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