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开发区顺鑫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6171102F。

法定代表人:陈劲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现年48岁,汉族,四川省人,住**市。

原告***诉被告**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3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张自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