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开发区顺鑫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6171102F。
法定代表人:陈劲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现年48岁,汉族,四川省人,住**市。
原告***诉被告**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3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张自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