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云南省**市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州牟定县。 被告:**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发区顺鑫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617110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