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02民初7385号
原告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紫云路与珍珠街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超。
被告麒麟区麒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宁街道南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与珍珠街交叉口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麒麟区麒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住所地:紫云路珍珠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麒麟区麒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宁街道南宁社区居民委员会、麒麟区麒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