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6097号
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颖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2020)沪0104民初6097号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2019)沪0104民初24914号原告***与被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2491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沈晓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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