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055号
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第11层至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551767122。
法定代表人:王志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颖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白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查:原告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301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起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被告***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起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钟飞燕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