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明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4654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土桥村高坝子,注册号:532701600240930。
主要负责人:***,系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墨江县凤凰新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66826889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明宽,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被告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余明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计2347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