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余明宽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5171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经营场所普洱市思茅区。
经营者:***,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余明宽,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被告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