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6682688910。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凤凰新城”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媛,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688368395。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柏枝寺旅游环线西侧御景新城1幢。
法定代表人:李昌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的(2018)云08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99708.05元,并以5199708.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起每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四至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5199708.0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御景新城”一期(一)-02标段的可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部分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776.54元,申请执行费5339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未备案):御景新城·雅园:1幢三单元6-04;御景新城二期(景园):8-0801;御景新城一期:8幢一单元902、8幢二单元902、15幢1102、16幢一单元601、1102、1103、16幢二单元1101、1102进行查封,因以上商品房产权权属不明(诉讼确权过程中),且无相关产权证,本院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2、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柏枝寺旅游环线西侧普国用(2011)第04679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本院在(2018)云0802执76号案件中将对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待该宗土地处置完毕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3、己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开户的21个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除已在处置(另案)的土地使用权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陶永平
审判员 辛高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普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