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沙湾市统计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633号
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沙湾市统计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局局长。
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湾市统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