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458号
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博尔通古牧场哈拉干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东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沙湾市金佳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