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南薛村。
法定代表人:薛志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和解中心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2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