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执1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575604L。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景利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46371720。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马古镇A区一号步行街E组团A2户型1幢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北市区支行,开户账号:13×××52的账户内有存款47000.89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冻结了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北市区支行开户账号13×××52的账户内存款45575.00元进行划拨,并将该款项划拨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普洱人民东路支行,开户账号:62×××62的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