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3081号
原告: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马古镇****步行街**团**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46371720。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星,云南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普洱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11月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鲁晋宇